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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草业(2008)第一期

云南省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工程

[ 发布时间:2008-04-15 来源: ]
云南省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工程
—巧家县草原承包实施效果探讨[1]
 
孙惠学1  张运东2
(1.巧家县饲草饲料站,巧家 654600;2.巧家县畜牧站,巧家 654600)
 
    摘要:实施草原承包是草原保护与利用的有效措施。巧家县在实施国家“云南省巧家县岩溶草地治理试点工程”建设中,努力实施草原承包,提出4种草原承包方式,使项目区草原承包面积占建设面积的95.52%,制定了草原承包管理办法,为项目后续管理奠定了基础,为农牧民增收致富作出了较大贡献。针对草原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为进一步全面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探索出了一条较好的路子。
关键词: 巧家县;岩溶地区;草原承包;建议
   
概述
    实施草原承包是草原保护与利用的有效措施,是国家实施草原建设与保护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巧家县在实施国家“云南省巧家县岩溶草地治理试点工程”中,县委县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将草原承包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及时召开草原承包专题会议,研究工作方案,确定工作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制定工作制度,阶段性分析研究并安排部署有关问题,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在此次草原承包工作中,由于领导重视、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使各乡镇的草原承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相关工作人员本着以人为本,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在开展草原承包工作中边摸索边前进、边总结边推广、边落实边完善,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知难而进,稳步推进了草原承包这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
 
工程区概况
    巧家县岩溶草地治理项目区治理草地面积为6713.33hm2。涉及崇溪乡的背风、干沟、羊棚、安居、崇溪五个村;老店镇的红土、大岩洞两村;药山镇的发拉、大富、羊场、天生四个村;白鹤滩镇的核桃、官村、中村、咪吐、复兴五个村;中寨乡的岩脚一个村;小海、赖石山畜牧场(站)各一个;共5乡17村,两个畜牧场。覆盖10548户38097人。在项目区,巧家县严格按项目要求对草原进行治理,分为三大类型:即围栏封育、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围绕治理类型,为确保该项目的成功,让区域植被得到彻底恢复,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巧家县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以维护岩溶地区草地治理的长期稳定性,将草原实行承包。承包区域全部属于岩溶草原治理工程区,区域内进行了大规模人工种草,对退化草原进行翻耕、免耕补播,施入有机钾肥、磷肥、尿素,使草原植被得到了有效恢复;同时对草原进行了围栏安装,为农民种草养畜提供了有利条件;加之农民自愿退出了300.81hm2土地作为人工种草,农民养畜过冬补饲草的贮备有了保障,当地农民种草养畜的积极性很高
 
草原承包的原则和组织措施
3.1 草原承包原则
3.1.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草原承包要依法按程序进行,各个环节必须公开、公正、并公示。
3.1.2 坚持谁承包、谁投入、谁管理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对实施承包的草地,一律采用谁种谁管谁用的原则,国家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承包户自筹经费开展草地建植和改良。
3.1.3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草原承包形式首先采取以户(大户或联户)进行承包,结合以村承包、以社承包的形式进行。
3.1.4 坚持保护生态的原则
    草原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落实轮牧或休牧措施,以草定畜,休牧期不得放牧,以恢复草原生产能力;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破坏草原植被。
3.1.5 坚持长期稳定的原则
此次草原承包期为30年。
3.2 草原承包组织措施
3.2.1 成立草原承包工作领导组
    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组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由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农业局抽人组成。领导组负责全县草原承包工作的统筹、协调、决策、宣传发动、技术培训、组织实施等;对乡镇上报《草原承包工作方案》的审定、批复及草原承包技术方案的制订、监督、检查等。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各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或副乡(镇)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辖区内草原承包的具体工作;签订责任状,对上级领导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村草原有偿承包工作的落实和收费等工作。
3.2.2 确定试点乡镇
    拟将老店镇作为巧家县开展草原承包工作的试点乡镇,于今年6月全面启动草原承包工作。在推行草原承包工作中,根据本乡(镇)实际,有组织、有领导、分阶段地进行,力求做到先易后难,先粗后细,逐步完善,为进一步全面推广草原承包进行探索和积累经验。
3.2.3 重点突破、全面推开
    首先在老店镇展开,摸索和总结经验,然后在药山、崇溪、白鹤滩、中寨四乡镇全面推开,再幅射到其它各乡镇。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扎实推进巧家草原承包工作。
 
草原承包效果
4.1 使草原权属和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明析,增强了农牧民对草原保护利用的信心,为项目的后续管理奠定了基础。
    项目建设草地面积6713.33hm2,承包草地面积6412.52hm2,占建设面积的95.52%,承包到户面积为1514.67hm2,占承包面积的23.62%;承包到社的面积为1063.85hm2,占承包面积的16.59%。承包到村面积为3207.33hm2,占承包面积的50.01%;承包到畜牧场(站)面积为626.67hm2,占承包面积的9.77%。对承包草原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填发了草原所有权证、草原承包使用权证、即“两证一书”。草原承包后村干部向承包者收取承包费,作为人工草地的维护及围栏看管等经费。按每年每公顷收取承包费30元,一次性收取10年承包费,彻底解决草原使用上的“大锅饭”问题,改变了“草原无价、使用无度、破坏无责”的传统习俗,理顺了草原管理、保护、使用、建设和责任、权力、利益的关系。
4.2 农民对草原承包的反映积极性高,配合性强
    草原承包涉及面广,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较强,群众参与程度高。县委、县政府下文到各乡镇后,经各乡镇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技术人员的大力宣传发动,农民对草原承包的情绪时涨时落,各地建议不一,愿意承包到村、到社、到户、联户、大户的都有,大户承包办法主要是在贫困户与富裕户、少畜户与多畜户之间发生。通过大户承包,贫困户和少畜户从富裕户和多畜户手中得到一定的草原租赁费,增加他们的收入;同时富裕户和多畜户则解决了草原面积不足的困难;本着一切从群众切身利益出发的原则,按照上述类型对草原进行承包,农民积极响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承包登记表、统计册、文字材料及承包签名盖章等一系列工作,保障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4.3 草原承包到户后,有效地促进了巧家县项目区牧业结构的调整
    草原落实到户,有限的草原使参与牧业生产的劳动力受到限制,促使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牧业转移,为牧民走出牧业抓收入,多渠道增加收入创造了条件。
4.4 推行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农牧民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
    广大农牧民建设草原的积极性明显提高,自觉加大了围栏和人工种草力度,加快了畜群内部结构的调整,出栏率和畜产品商品率都得到明显提高。
 
存在问题
5.1 草原划界难,四至界线名称填写难
    对承包到户的草原区域,由于丈量工作量大,加之地形起伏,使丈量产生误差,农户间便引起争议,难于定夺划界问题。在有些草原区域划定界线点处,由于没有具体名称,只能以路、沟、坎之类来称呼反映在表册上,工作人员难予准确识别。
5.2 草原质量的不均衡,影响载畜量的科学确定
    由于草原土壤的肥沃与瘠薄、水分的高低以及地形起伏等原因造成产草量的不均衡,难于进行均衡的搭配,导致难以确定科学的载畜量。
5.3 矛盾纠纷调解难
    在承包工作过程中,部分村与村、社与社之间的历史地界纠纷,导致测量、丈量难度大,尤其在承包到户的草原地块上最为典型。加之此次承包给户与户之间带来的新的地界不明确问题,给草原承包留下一些问题。
5.4 农民对草原法律法规认识不足
    部分村社农民对草原的维护不够重视,如药山镇发拉村的羊棚、徐家沟两社的农民,擅自将多年来的人工草地破坏种树苗,在围栏建设中,组织农民阻挠施工,不允许建围栏设施。
 
建议
    为确保草原植被长期不被破坏,使草原得到合理利用,让农民在种草养畜上真正受益;确保围栏设施的完好长久,草原承包势在必行。通过此次草原承包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6.1 加强草原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
    因草原承包时经验不足,工作不够扎实,后续管理不到位,部分地方实地界线与图表界线不符,地界名称不明显、不具体等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
6.2 加大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部分乡镇对《草原法》的宣传只限于走街串巷,覆盖面不广,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相关的地方配套法律法规还未制定出台,造成执法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草原执法应通过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宣传渠道,不断提高草原法律法规的覆盖率和普及率。特别是各乡镇督促其各村委会发挥作用,利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督促他们加强宣传,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维护草原的本领和能力。巧家县应在《巧家县人工草场建设、保护、管理利用办法(暂行)》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县的草原建设利用办法,各乡镇村也应出台相应管理办法,以确保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3 继续做好草场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巧家县还需加大对原承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力度,切实抓住问题的关键与重点,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督促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解决实地界线与图表界线不符、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原始资料不全等突出问题。并教育和引导牧民在转包或出租草原时,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坚决纠正承包期内任意调整和非法流转草原使用权的行为。特别要抓好工程区内草原的承包试点工作,以加快草原承包责任制的进程。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等五部委项目:云南省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