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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草业(2008)第四期

梁河县动物性药物残留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 发布时间:2009-01-24 来源: ]
梁河县动物性药物残留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蔺以杰1[1],张定源2
(1.梁河县芒东镇畜牧兽医站, 芒东679206;2.梁河县畜牧兽医局, 梁河679200)
 
  摘要:根据梁河县近年来动物疫病复杂,一部分养殖场(户)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动物疫病预防性用药及治疗方面,大剂量使用兽药及药物型添加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动物性药物残留。对外界环境、人及动物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分析了造成动物药物残留的原因、危害,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药物残留监控体系以及控制动物性药物残留的对策。
关键词:动物;药物残留;危害;控制措施
 
概述
    动物性药物残留是目前国内外普遍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对生态环境危害严重,对人们的身体亦构成严重威胁,对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巨大影响。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国际市场对无公害畜产品的要求更高,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外贸、出口等。梁河县兼具低纬、季风和山原地形气候的特点,形成四季温差小,干湿季分明,垂直变异突出的亚热带山原季风气候。畜牧业在梁河县农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畜牧业收入占农民人均收入的30%左右。由于梁河县所处的地理位置,加上气候温和,水热条件好,境内水利、林木、草地资源丰富,适宜发展畜牧业,同时也适应病菌和寄生虫的生存、生长和繁殖,存在危害畜禽的传染病和寄生虫较多,动物疫病复杂,造成对动物大量用药,重复用药等,导致梁河县动物性药物残留问题严重,对人和动物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造成动物性药物残留的原因
2.1  大剂量用药和重复用药
    随着动物疫病复杂化,养殖场(户)为获得经济利益,对动物大量用药治疗。养殖场(户)为抗御疫病风险,加大生物制品使用剂量和加大预防性用药。同时部分养殖场(户)畜禽治疗用药未做明显记号或隔离处理,预防后未戴免疫标识和建立免疫要案,以至重复用药。如果没有按动物用药说明书正确使用,就很容易造成药物残留。
2.2  对药物型添加剂管理失控
    饲料厂或养殖户对自配的饲料未按“饲料添加物使用准则”的规定合理使用。养殖者直接将动物用原料药任意添加在饲料或饮水中;养殖者购用品质不良、来历不明及不合法动物用药品或药物添加剂。
2.3  打假工作力度低
    生产违禁药物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广,销售违禁药物和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隐蔽,给打假工作增加了难度。某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甚至玩忽职守。
2.4  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低
    人们对畜禽产品质量认识较晚,老百姓只注意畜禽产品是否有传染病、是否有寄生虫、外观状态是否卫生,而对产品深层次的问题没有引起重视,政府相关部门也缺乏对畜禽产品深层次问题的监督、监测及管理。
2.5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工作有所忽略
    畜牧主管部门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监测不到位,认识晚、起步晚,监测手段滞后;食品加工企业对原材料的药物残留监测工作有所忽略,造成有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进入市场。
 
动物性药物残留的危害
3.1  动物性药物残留对环境的危害
    随着养殖场规模越来越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规模养殖小区的兴建,动物用药引起的环境问题已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由于环境保护法规不健全和资金短缺,许多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几乎只追求经济效益,而未考虑畜禽用药的残留及排放问题。不少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随地堆积、排放;畜禽饲养及活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物、废水的不达标排放;一是直接影响着养殖场本身的卫生防疫和加工厂的卫生安全。二是兽药及其代谢产物通过粪便、尿等进入环境,由于仍具生物活性,故对周围环境有潜在的毒性,会对土壤微生物、水生生物及昆虫等造成影响,进入环境中同样危害人和动物的健康。
3.2  动物性药物残留对人及动物的危害
3.2.1  过敏反应与耐药性
    高药物残留的畜产品进入市场,人和动物食用后可引发过敏反应、中毒现象,或使机体产生耐药性。过量使用抗菌素会使过敏感菌产生耐药性,导致药效下降。
3.2.2  致畸、致癌和致突变作用
    丙昧唑类抗蠕虫药残留对人和动物最大的潜在危害是致畸和致突变作用。雌激素、砷制剂、喹恶啉类、硝基呋南类、硝基昧唑类药物都已证明有“三致”作用。喹诺酮类药物个别品种己在真核细胞内显示出致突变作用;磺胺二甲嘧啶等一些磺胺类药物在连续给药后可诱发啮齿类动物甲状腺增生,并有致肿瘤倾向;链霉素具有潜在的致畸作用。
3.2.3  激素的危害
    兽用激素类药物残留会影响人和动物体正常的激素水平、功能,并有一定的致癌性,对人类可表现为儿童早熟、肥胖儿,儿童异性化倾向、肿瘤等;B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可引发急性中毒,出现头痛、心动过速,狂躁不安、血压下降;氯霉素蓄积可造成慢性中毒,引发再生障碍性贫血,而且其发生与使用剂量和频率无关。
 
动物性药物残留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1  加大兽药GMP实施力度
    把兽药GMP规定作为从事兽药生产的准入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2002年第ll号令),加快对原有兽药生产企业的GMP规划和改造步伐,加强对兽药生产厂的质量监管。
4.2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一是加大对兽药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二是建设和完善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提高兽药执法监督效能。三是及时更新、编印相关的兽药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为兽药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提供学习材料。四是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不断改善兽药行政执法手段和装备,提高办案效率。
4.3  加强宣传,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提高兽药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广泛的兽药法制宣传活动,为兽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努力提高兽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法律意识。
4.4  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管理
    除了继续贯彻实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外,还应正确面对问题,积极寻找解决办法。针对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根据《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0IE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以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制定的食品添加剂、兽药、农残、污染物的限量标准和准则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动物性食品安全法规,把兽药监控纳入法制管理轨道,认真抓好兽药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
4.5  深入开展兽药专项整治严肃市场监管
    切实履行好兽药行业管理职责,严历打击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禁止不明成分以及与所标成分不符的兽药进入市场,加大对违禁兽药的查处力度,严格规定和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和休药期等,加大对饲料、兽药经销市场的监控,严禁出售农业部规定以外的兽药作为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违禁药品。
4.6  建立和完善药物残留监控体系
    做好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切实做好畜产品药物残留的检测工作,充分发挥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和兽药残留监测中心的作用,加大对畜产品抽检频率,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动物及动物性食品的质量。加强日常监管,保障产品质量,维护兽药抽检工作的严肃性,加大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
4.7  坚持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
    畜禽疾病预防要坚持“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使用科学的免疫程序,用药程序、消毒程序、病畜禽处理程序;搞好消毒、驱虫等工作;科学养殖、用药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健康安全、无残留。在治疗过程中,要做到合理、科学、对症、恰当用药,并使用安全无毒药物。只能使用通过GMP认证的兽药厂和正规饲料厂生产的产品,避免药物残留和中毒等不良反应发生;尽量使用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宰前按规定停药,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在休药期未到时,不得出售畜禽供人食用。
4.8  加强对动物性食品加工企业及个体屠户的管理
    对动物性食品加工企业及个体屠户的管理措施要从加工的所有环节严格控制。对于实行“企业十农户”经营方式的企业,应加强对农户的技术支持,提供药物残留监控服务,做好药物残留检测工作。对于单纯加工的企业,要做好原材料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防止成品中有药物残留,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对个体屠户要加强监管,严格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宰后检验,严防购入带病畜禽,严禁问题肉,药物残留超标的肉品进入市场销售。同时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粪便及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带有药物残留的畜禽代谢产物进入环境中,避免危害人和动物的健康。
4.9  实施动物保护工程
    为确保畜禽及其产品无主要疫病发生和感染,特别是杜绝人畜共患疫病的发生,让肉奶蛋及其制品做到卫生,无污染,减少或杜绝使用规定的抗菌素,必须有严格的畜禽防疫制度和先进的防治技术措施作保证,包括从畜禽生产到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防疫,即完成畜禽的高密度、高保护的免疫接种,在畜禽产品主要产区建立无规定动物疫区等各个方面。
4.10  发展绿色生态农牧业
    建立绿色饲料生产区。就是通过现代科技,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资源,在种植农作物或饲料作物区不使用有毒化学农药、化肥、激素,生产出无毒农药、化肥、激素残留污染的农牧饲料和产品,为绿色畜牧业的生产和开发奠定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梁河的畜牧业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有了长足的发展,畜禽的存栏、出栏和商品率逐年得到增长和提高。当前,随着畜牧兽医新科技的推广,市场拉力和广大农民商品意识不断提高,梁河的畜牧业正逐步由自给性生产向现代化商品生产转化,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化畜牧业生产转变时期。梁河的畜牧业在保障市场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梁河县农民增收的一大支柱产业。在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随之出现的诸多问题,如畜产品质量低,有害物质的残留达不到安全标准等。因此,如何把控制动物性药物残留纳入绿色食品开发的轨道上来,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优质、营养的畜产品,保障人畜安全、健康,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急待研究解决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M]. 北京:农业出版社,2002
[2] 吕桂霞,刁有祥,许胜勇.建立完善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势在必行[J].中国兽药杂志,2002(9):7-9


[1]作者简介:蔺以杰(1962- ),男,汉族,梁河县人,畜牧师,一直从事畜牧技术推广工作。